美國的公債制度
在全球公債市場中,影響力最大的就是美國的公債市場。美國公債的動向備受世界各國金融業者關注。在美債當中,最具指標性的就是10年公債,美國的長期殖利率(Dividend yield)是指最近一次拍賣的美國 10 年期債券的收益率。
發行美國國債所依據的法律是根據合衆國憲法(第1條第8項),聯邦議會所訂定的第二自由公債法。在該法中規定了公債餘額的限制額度,只要在這個範圍內,政府即可自由地發行公債,募集資金。美國的公債不是為了填補上一年的收支差,而是在國庫有必要籌集資金時發行。
因此,美國不事先在法令或預算上規定年度預定發行的公債預定總額或年限別的預定發行金額,而是在各個時機視國庫的資金籌集的狀況,並考量市場動態,彈性地發行公債(根據財務省「公債市場特別參加者制度」的資料)。
美國的公債發行是由財政部管轄。美國公債的拍賣(發行年限與頻率)固定在每季辦理(2月、5月、8月、11月)。大約在辦理拍賣的一週以前會公佈拍賣金額。
美國公債的種類
美國公債的種類分為市場性公債與非市場性公債。市場性公債為一般投資者可自由交易的公債。市場性公債的種類分為到期天數短於一年、稱作國庫券(Treasury Bills)的短天期債券,以及稱作中期國債(Treasury Notes)、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付息債券(2年、3年、5年、7年、10年),以及稱作長期公債(Treasury Bonds)、償還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付息債券(30年)。
此外,美國也發行本金與票息(Coupon)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稱作TIPS的物價連動債(抗通膨債券)(5年、10年、30年)。非市場性公債中分為美國針對個人的儲蓄公債以及由美國財政部針對政府管轄的政府機關、信託基金、特別會計直接發行的公債。
大部分的美國公債在店頭市場交易。交易的時段一般是從上午9點到下午4點。美國公債市場的參加者分為交易商(dealer)、經紀商(broker)、投資者,但是在交易商中主要是由擁有能與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直接交易資格的主要交易商(Primary Dealers)扮演領頭羊的角色。
主要交易商制度(Primary Dealers System)始於1960年,主要交易商有義務參與聯邦儲備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參與公債的拍賣以及協助聯邦儲備銀行的市場監視活動。
因此,公債市場特別參加者會議一般稱作PD(Primary Dealer)會議。美國國債的交易使用的是名為Fedwire的電腦系統。
英國的公債制度
英國發行公債的法律依據為1968年所制訂的國家借貸法。這項法律中規定,國家可以借貸「國內金融調節所需的額度」、「填補借貸金額之支出金額超過國家收入金額的所需額度」、「為平衡國家借貸資金之收支平衡的必要額度」。
英國統合國庫資金只針對歲出進行議決,若收支平衡出現赤字時,則由「國家借貸資金」來填補。若有盈餘,則將盈餘部份撥回國家借貸資金中。英國不存在議會要求發行限制額或餘額上的限制。除此之外,在年度期間若要變更公債發行計畫,也不受任何法令上、預算上的限制。
英國的公債年度發行額度、固定利率債以及物價連動債的發行額、拍賣次數、拍賣預定日等,是在年度即將開始(3月)時由財政部通告債務管理廳(DMO)。1998年4月,英國公債管理政策的相關權限與責任從英格蘭銀行移交給「債務管理廳」,債務管理廳根據此項通告,由債務管理廳決定每次發行公債時的具體年限、殖利率、發行額度。
英國公債的種類
英國公債的種類與美國公債相同,分為市場性公債與非市場性公債。市場性公債分為稱作財政部證券(Treasury Bill)、為期1年以内的短期債,以及國庫新資金需求或轉換債時所發行的金邊債券(Gilt-Edged Bond)。英國的非市場性公債大部分都是針對個人發行的儲蓄公債。
市場性公債當中的金邊債券(Gilt-edged Bond),因其債券邊緣鑲金框而得名,也是公債的代名詞。金邊債券在發行以後於所有的交易所上市。金邊債券因期限的有無而分為有期限債與永久債(通稱Consoles)。
所謂的永久債,是指發行債券的政府儘管在一定期限以後有隨時償還的權利,但持有人並無請求償還的權利。永久債在1947年以後未再發行新債券。有期限債分為效期5年以下的短期債(Short Gilts)、5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中期債(Medium Gilts)以及15年以上的長期債(Long Gilts)。
此外,英國也發行有物價連動債(抗通膨債),但是英國公債的特徵為平均發行年限比其他主要國家長,抗通膨債的比率也比較高。1986年進行金融大改革(big bang)後,英國也參考美國的主要交易商制度改採Market maker制度。
除此之外,過去英格蘭銀行曾經直接承銷公債,但目前則不然。不過,從2009年3月以後,英格蘭銀行在量化寬鬆政策下也買進英國公債。在英國的公債流通市場上,是由交易所兼管下的店頭市場進行交易。
交易公債的業者必須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債的交易則是由設置在英格蘭銀行內的中央國債清算辦公室(CGO、The Central Gilts office)經手。
德國的公債制度
東西德統一時大量發行的德國公債主要是由海外的投資者購買,在歐洲金融市場上德國也確立了公債的指標性地位。例如EU各國的公債收益率通常是以德國公債的收益率為準的點差(收益率差異)來呈現。
此外,在2008年9月雷曼兄弟金融風暴引發全球金融市場混亂之際,在歐盟的債券市場上,投資者的資金一股腦集中在德國公債上,這也顯示出其良好的流動性與高度的信用。德國發行公債的法源為聯邦基本法以及預算基本法。
聯邦預算的信用調度(公債、借入款)須經過聯邦法的額度授權,規定了信用調度的金額不得超過聯邦預算投資的支出金額。德國聯邦政府可在上述的限度總額內,自由選擇公債的種類與年限。德國政府從1999年起,將自1993年以來以每季拍賣、發表預定發行的方式改為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拍賣、發行預定的發表。
原本分散在聯邦財政部、聯邦銀行以及聯邦債務管理廳3個機構的國債管理事務也整合由德國公債公司(German Finance Agency:GFA)管理。於是公債的拍賣與管理業務轉一到德國公債公司,公債的拍賣日程與公債的發行計畫等也改由德國公債公司發表。
能參與德國公債拍賣的金融機構必須達到一定的得標比例條件,有意願參與拍賣,這些金融機構被稱為競價集團(auction group)。在1990年以前,公債全額是由辛迪加認購團(syndicate)負責發行,採用辛迪加認購團與拍賣並行的方式,自1998年以後則全額採用拍賣方式發行。
德國公債的種類
德國的公債種類有短期公債、中期公債、長期公債。其中的短期公債有自1996年起開始定期發行的6個月短期國庫券(BuBills)。另外,自2009年起也新發行了1 年期以及3個月期、9個月期的短期公債。
中期公債有為其2年(Schatz)與5年(Bobl)的公債。長期公債也稱作Bund,是德國公債當中發行量最多的主要公債。另外,德國也發行5年期與10年期的抗通膨公債。
另外,德國在2008年7月也發行了針對個人的新公債商品。這種商品與銀行存款類似,稱作Tagesanleihe,與隔夜拆款利率連動,可自由地存入、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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