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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央行籲金融機構 助滋賀甲賀市土石流災民紓困

2026年7月13日,日本央行京都分行行長清水茂與近畿財務局大津財務事務所長坂東慶隆共同發布聲明,針對2026年7月滋賀縣甲賀市因土石流等災害(含災害潛在風險)導致《災害救助法》適用地區的受災民眾,要求各金融機構採取適切的金融紓困措施。此項要求涵蓋存款機構、證券公司、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小額短期保險業者及電子債權記錄機構,並強調應充分考量顧客及員工安全,依實際情況提供協助。聲明亦指出,若未來有更多地區被指定為災害救助法適用區,也應比照辦理,並要求各機構將此要點徹底傳達至營業據點,對受災民眾提供細緻、彈性且迅速的應對。

針對存款機構,日本央行要求其在存款證明、存摺或印鑑遺失時,仍應在確認本人身份後辦理提款;並可視情況允許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提前解約,或以其作為擔保提供貸款。此外,對於因災害導致支付期限已過的手形,應與相關金融機構協商後辦理取款;而無法支付的手形或支票,則應考量不列入拒絕往來戶,電子記錄債權的交易停止或契約解除亦同。其他措施包括兌換受損紙幣與硬幣、協助國債遺失諮詢,以及考量災害狀況與應急資金需求,開設融資諮詢窗口、簡化貸款申請文件、加速審核、提供既有貸款還款寬限期等。同時,也要求說明並協助受災者利用「自然災害受災者債務整理指南」,並在罹災證明書取得不易時,允許以照片或其他方式確認災情或後補證明。

對於證券公司,要求在印鑑遺失時確認本人身份後辦理提款,協助有價證券遺失的再發行手續,並盡可能即日支付受託有價證券的買賣或解約款項。壽險、產險及小額短期保險業者則被要求,在保單或印鑑遺失時,若能確認保險契約內容,應盡可能提供保險金請求協助,並盡速支付保險金,同時依受災者情況延長保費繳納寬限期。電子債權記錄機構則需考量受災者電子記錄債權的交易停止或利用契約解除等措施。所有受要求機構均需考慮在假日或非營業時間營業,或確保自動櫃員機(ATM)等設備正常運作,並透過店頭公告、報紙及網路等方式,廣泛周知各項措施及營業據點的變動資訊,以確保受災民眾能及時獲得協助。


來源機構:🇯🇵 日本央行

原文連結:令和8年7月滋賀県甲賀市の土砂崩れに係る災害等に対する金融上の措置について(滋賀県)

發布日期:2026-07-13T08:00:00.000Z

  • 本文作者

老J

旅居東京的台灣人。金融業界資歷12年(2010–2022):日系外匯商業務、兩家外資經紀商行銷。2013年起實盤交易至今13年。持有日本證券分析師(CMA)、證券外務員、FP2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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