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針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合併與退出、註銷時的債務處理,以及註銷登記的履行主體等問題進行完善。
《決定》共計8條,針對行業協會商會合併與退出難的問題,新增了關於行業協會商會合併、終止情形的規定,旨在解決實務上的操作難題。此外,考量到現行條例在註銷時的債務處理缺乏制度規定,《決定》新增了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規定,以保障相關權益。
針對申請註銷登記缺乏履行主體的問題,《決定》明確,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若相關行業協會商會難以自主辦理,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提出,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確保註銷程序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