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3月12日公布《關於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訂旨在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並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合併、終止等情形作出更明確的規範。
修改後的條例新增規定,有關機關可會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需要明確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業管理部門。針對規模過小、業務劃分過細、功能作用較弱、業務交叉重疊等問題,主管單位可要求相關協會商會進行合併。對於任務已完成、行業調整需要、運轉失靈、擾亂秩序等情況,則可要求終止。此外,條例也明確了社會團體在注銷登記前的清算義務,以及未履行清算義務時的處理方式。
新條例還對社會團體違規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調整,將原條例中的「撤銷登記」修改為「吊銷登記證書」,並新增了「內部管理不力導致運轉失靈」作為吊銷登記證書的情形之一。同時,也明確了社會團體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時的處理方式,以及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後的相關規定。本次修訂是對1998年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