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旨在規範國企領導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規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於2009年審議批准,並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09年7月1日發布,2026年2月28日完成修訂後再次發布。
該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含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人員,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上級黨組織管理的董事會及經理層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規定強調,國企領導應對黨忠誠、勇於創新、依法依規、保障民生、作風過硬,並嚴禁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親屬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具體而言,新規定禁止國企領導違反決策程序決定重大事項、違規進行企業改制或資產處置、進行不合規的投資或融資等行為。同時,嚴禁收受禮品財物、進行權錢交易、利用內幕資訊謀利、非法佔有企業財物等。此外,也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在本企業關聯企業投資入股、未經批准兼職取酬,以及離職後在相關企業任職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新規定也明令禁止盲目追求政績,導致過度負債或偏離主責主業等行為。
各級黨委應加強對國企的全面從嚴治黨領導,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監督檢查,懲治靠企吃企等腐敗行為。政府及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強化對國企領導的管理監督,以保障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