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4月27日發布國函〔2026〕38號批復,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政府、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上述調整,及時調整本市、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上述調整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見附件。
此批復已於2026年5月8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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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4月27日發布國函〔2026〕38號批復,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政府、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上述調整,及時調整本市、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上述調整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見附件。
此批復已於2026年5月8日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