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3月31日針對媒體報導台南地區光電案場因風災受損停擺、漁電共生未落實養殖等爭議,嚴正表示,政府推動綠能開發有嚴謹監督機制,針對「漁電共生」養殖部分已有管理機制,未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養殖事實前,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業者無法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杜絕「假養殖、真發電」情事。
能源署說明,漁電共生以養殖為本,需先有養殖事實取得綠能容許後,方可取得電業執照及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經查特定個案業者無實際養殖事實,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農業部已制定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4.0版),作為地方政府執行依據。案場設置完成後,農業主管機關依養殖經營計劃書定期進行養殖事實查核,未符合之案場要求限期改善,違規者取消農業容許核可函,能源主管機關同步廢止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文件,終止躉售契約。
能源署重申,能源轉型需要產業與政府共同努力,歡迎合法合規廠商投入,但也請廠商高度自律,落實案場養殖事實及契約,政府將持續透過法規完善與加強查核未落實之個案,滾動修正管理措施,在確保養殖為主,綠電加值的前提下,穩健推動再生能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