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3月31日公布《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防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韌性與安全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制定依據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
《規定》強調,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需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中國將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如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金融管理部門、海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規定》提出,國家將加強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制定關鍵領域清單並動態調整,維護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產品等的生產與流通穩定。同時,建立健全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和應急管理制度,必要時可採取緊急調度、動用儲備以及組織生產、運輸、供應等應急處置措施。鼓勵社會資金投入關鍵領域科技研發,提升核心技術及相關資訊系統、數據的安全可控。
《規定》亦明確,對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從事與產業鏈供應鏈相關調查等資訊收集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有關部門將依法採取相應處理措施。針對外國在產業鏈供應鏈方面對中國採取歧視性措施,或實施損害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行為的情況,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進行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國際服務貿易,收取特別費用等。對於違反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公民、組織正常交易,對中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的外國組織、個人,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亦有權進行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