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5月15日公布經修訂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該條例已於2026年4月24日經國務院第8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旨在規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品質。條例適用於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制定行政法規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對於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按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草案,或涉及的重大問題,亦應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強調,制定行政法規應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注重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對外開放,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應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和時效性。對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眾迫切期盼,調整範圍單一、有關方面沒有較大爭議的行政法規,應快速響應,優化工作方式,加快立法工作。行政法規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