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34條,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規定》明確適用範圍,即中國境內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相關權益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對投資者在港澳台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也明確總體要求,對外投資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投資者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核準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並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不得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
此外,《規定》也強化對外投資保護,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和幫助投資者做好安全風險防範。鼓勵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化解投資糾紛。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等,切實維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以及國家的海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