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於2026年6月5日發布《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旨在強化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監管,防範金融風險,並推動行業朝高質量發展邁進。該意見指出,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針對私募基金行業準入機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構建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制度體系。
意見強調,將堅守私募基金功能定位,嚴格禁止其違規從事借貸、「名股實債」等行為,並實施「一類一策」的分類監管。在源頭防控方面,將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規則,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縣區原則上不得新設,並要求擬辦理登記備案的機構須先通過綜合研判會商。同時,嚴格規範經營主體名稱及經營範圍中涉及私募基金字樣的使用,未經批准不得使用。
全面加強監管措施包括推動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資訊揭露、資金募集及強制託管規則,並出台規範「對賭協議」的制度安排。意見將建立以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管理為輔的監管體系,細化風險評價標準,對重點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現場檢查力度,並運用科技建立私募基金風險集中監測平台。此外,將強化政府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責任與監管,並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嚴厲打擊違規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等違法行為。
在風險處置方面,對於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異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堅決予以註銷。對於名稱或經營範圍含有私募基金字樣但未登記備案的機構,將引導其依規辦理或推動註銷登記、變更經營範圍。若不依規申請,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標註或吊銷營業執照,以規範清理。各級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將共同建立常態化私募基金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機制,並及時共享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