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於2026年7月27日發布《關於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若干規定》旨在全面貫徹並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以期有效提升行政復議監督的品質與效率,進而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並進一步規範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的相關處理程序與流程。
該《若干規定》全文共計十條,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以下三點。首先,明確授權國務院法治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以及處理向國務院反映,下級行政復議機關若出現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於受理後逾越行政復議期限卻未作答覆等情況時,所提出的行政復議監督申請。
其次,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應當加大力度推動行政爭議的先行化解、調解與和解工作,並積極配合國務院法治部門所組織開展的調解工作,旨在將行政爭議有效化解於行政復議程序之中。
再者,國務院法治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與監督,並持續完善行政復議的體制與機制,同時,亦需妥善處理並答覆行政復議法律適用相關問題。此外,更應強化行政復議與政府督察、行政執法監督之間的協調配合,深化「以案促治」的原則,以確保行政權力能在法治的軌道上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