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5月15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礦產資源安全。
條例明確,國家將加大對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升調查質效。同時,將完善財政、金融、土地、生態環境、產業、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的探產供儲銷體系,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加工、貿易、儲備等的支持力度,推進產業升級,提升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條例規定,礦業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對緊缺程度高、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資源,或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區塊,優先通過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在特定情況下,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急需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經國務院同意,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授予採礦權。
條例還對礦業權的期限、續期、費用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探礦權期限為5年,可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期限為5年。采礦權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礦業權受讓人應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等費用。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