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5月5日公布《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並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同時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新規適用於中國境內投資者的對外投資活動,涵蓋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行為。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並依法享有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投資者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
中國將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完善公共平台與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外事、法律、財稅、金融、經貿、物流等領域的服務保障。同時,支持專業服務機構拓展海外服務網絡,提高國際化服務能力,為投資者提供高品質專業服務。銀行业金融機構應在業務範圍內為投資者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並鼓勵政策性保險機構提供海外投資保險等服務。
國家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投資者依法需要履行核準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外投資涉及資金匯兌、貨物與技術進出口、跨境服務貿易、跨境數據流動、人員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