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於2026年7月22日印發《關於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26〕22號),旨在提升行政復議監督質效,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部門(統稱省部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進一步規範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此規定已獲國務院同意,並於2026年7月27日對外公布。
根據新規定,國務院法治部門獲授權處理多類行政復議申請。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將由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處理。若申請符合條件應予受理,經國務院法治部門審查後,若依法應維持省部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認定附帶審查的規範性文件、依據合法,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由該部門直接辦理;但若案件影響重大,仍須報請國務院審批。
此外,若經審查應撤銷、變更省部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認定附帶審查的規範性文件、依據不合法,國務院法治部門將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若協商達成一致,通常無需報請國務院審批;若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撤銷、變更,或認為相關文件、依據合法,則須報請國務院審批。對於僅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國務院法治部門處理,但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事項則應及時請示國務院。同時,針對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逾期不答覆的情況,國務院法治部門亦獲授權處理,影響重大的案件則需報請國務院審批。
新規定要求省部級行政機關應嚴格依據行政復議法,按期提出書面答覆,提交證據與材料,並配合國務院法治部門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及時履行裁決。同時,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大行政爭議的先行化解、調解與和解力度,推動爭議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有效解決。國務院法治部門將全面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強化指導監督,完善體制機制,並對行政執法共性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以案促治,從源頭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確保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此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