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26年7月22日公布第841號《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該規定已於2026年6月29日經國務院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此規定由總理李強簽署,旨在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
新規定建立並完善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國務院外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駐外外交機構,將根據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安全形勢(如戰爭、武裝衝突、社會治安、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等),及時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和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和審批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申請時,將提醒準備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公民謹慎前往,必要時甚至可勸阻前往最高風險地區。此外,中國公民若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拘留處罰,或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或技術安全者,將面臨6個月至3年不准出境的限制。外國人若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簽證或入境,或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或行政處罰,可能被決定1年至5年內不准入境;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等者,也將依法採取不予簽發證件或不准入境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將對從事出境入境政策諮詢、證件代辦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須在設立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機構備案,現有機構則須在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完成備案。這些機構需具備合法設立、負責人無故意犯罪紀錄、專業知識人員、相應資金與場所等條件,且境外企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移民管理機構將會同多個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並嚴禁中介機構發布虛假資訊、協助提供虛假材料、洩露個人隱私、組織或協助跨境違法犯罪活動等。若公職人員或軍隊人員委託中介機構違規辦理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中介機構不得辦理並須及時向監察機關報告。違反規定的機構和個人將面臨罰款、責令改正、暫停業務甚至吊銷執照等處罰。